「内容提要」本文期望在总结投保人、保险公司各方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问题上一些基本看法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关于该问题的一些思路,以期有益于该规范的进一步健全。
「关键字」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商业险
「正文」
笔者接触到太原仲裁委员会近期审结的如此一个案子。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某日,甲同其兄乙各驾一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在此过程中甲所开车辆发生问题,便同其兄乙进行维修。在维修完毕后,甲在以为乙已上车的状况下开车行驶使得事实上仍在车下维修的乙当场死亡。对此事故,交警认定双方皆无过错。甲需要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以甲无责任为由拒赔。该案仲裁员在审理此案中也遇见了困境,毕竟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系责任保险,而假如裁决不赔,在本案中对投保人又显失公平。最后本案以调解结案,保险公司承担50%的责任。这一个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内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存在的一个热门问题,即无责是不是赔付,特别是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后更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门。
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公司传统的理赔方法,保险公司理赔时只看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假如交通部门认定投保人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会理赔;假如交通部门认定投保人没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理赔。但,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辆一方即便没事故责任,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出现了机动车辆一方投保后,在交通事故中虽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也需赔偿他们损失的情形。新《交法》实行以来有相当一批机动车辆驾驶员手持着100%的赔偿认定书,这里面有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为零的、负次要责任的,他们均遇见了保险企业的拒赔和少赔问题。对于这样的情况是不是是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做出了不一样的判决,投保人、保险公司各方都有我们的看法。
1、投保人
(一)、现行三者险就是强制险
1、现在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辆登记、年检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第三者责任险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时依靠了行政强制力,但在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却称其不是强制险而是商业险以逃避其责任,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保险公司现在虽然仍用商业保险条约,但中国保监会今年4月底下发的公告明确规定,“道法”推行后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各地现行做法,使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约来履行“道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需要。因此,不可以因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未颁布,而不承认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已经存在。
3、在5月1日《道交法》推行前,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已在一定量上规定了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强制。如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辆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一九八四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机运车船和拖拉机,需要在中国**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船舶保险(包含碰撞责任保险)”;中国**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彻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有关保险问题的公告(1992年2月26日)“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是维护国家利益、稳定社会、促进经济进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妥善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要紧手段。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依据有关规定,继续协力推行、深化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对于国家规定实行全国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机动车辆和已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行政地区的所有机动车辆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国公安部公告|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八九年2月15日起,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国务院批转中国**保险公司关于加快进步国内保险事业的报告的公告(1984年11月3日)“推行机动车(包含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和船舶的法定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能够帮助解决车船肇事后的赔偿纠纷。很多国家对机动车辆船都实行第三者责任的法定保险,并把它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手段。国内广东、山东、青海、宁夏等地经当地政府批准,先后办理了这种保险。”。另外,国家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公告》(保监发[2004]39号)公告中也明确指出:“现在,国内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推行起,统一的强制三者险规范将在国内予以推行”。所以从上述的规定看,原有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实质上就是强制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国务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拟定颁布,只能说明在全国范围未实行,而不可以证明原有些24个省份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非强制的。